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现有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07412007930扣留的交通违法机动车未接受处理,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分别到车辆扣留部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将依法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07 1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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