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界报废机动车公告
下列机动车已到临界报废期限,请在报废期满前两个月内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使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将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007年9月12日
临界报废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