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现有我队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环城和机动交警大队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扣留交通违法机动车(摩托车)3476台未接受处理,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分别到车辆扣留部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天心、岳麓、开福和雨花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摩托车)将依法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08年 10 月 1 日
2008年第3季度滞留车辆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