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碰自赔”解读:两车轻撞 各自理赔
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这意味着我省凡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如果两车相撞,直接到各自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即可,往来奔波将大大减少。这是记者今天从省保监局获悉的。
据省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唐海明介绍,所谓“互碰自赔”,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相碰撞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需再到对方保险公司往返奔波。“互碰自赔”车主不仅可以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大大节约时间,而且还大大加快了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使轻微互碰事故不再造成道路拥堵。
唐海明告诉记者,车主双方须满足四条件时,才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一、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二、仅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三、事故各方自行协商或交警裁定各方都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四、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但是,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记者了解到,交强险自从推出后,一直存在着理赔流程复杂的问题。有时,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却需要双方车主花费大量的时间往返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结付对方费用,费时费力非常不便。
例如,广东投保的车辆开到海南,与一海南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通警察报案,由交通警察参与处理事故。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此次推出“互碰自赔”的政策,不适用于商业险。
互碰自赔前后对比
互碰自赔前 互碰自赔后
勘察定损甲、乙共同到A保险公司 勘察定损甲到A公司勘察定损
甲、乙共同到B保险公司勘察定损 乙到B公司勘察定损
修车和索赔 甲乙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费用 甲、乙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修车费用
甲乙相互结清费用,交换修车发票 甲、乙各自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
注:甲投保A保险公司,乙投保B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