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问题解答(一)
一、《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立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长沙经济建设蓬勃发展,城市人口和各类车辆总数急剧增长,我市机动车数量已有60多万台,城市道路的扩展远远不能满足机动车、电动车数量增长的需求,城市交通压力持续增加。有限的城市道路供给与不断增加的交通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建立道路交通秩序长效管理机制,合理利用道路交通资源,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是城市管理者必须解决的难题。
为解决目前制约和影响我市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促进城市交通的不断优化,建立我市交通秩序长效管理机制,为全市人民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市区内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及城市的交通组织、保障工作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规范。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手段。
一是地方立法有利于保障最大限度的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我市现有道路资源十分紧张,2007年,我市城区主干道的交通流量比2006年增长了15%,城区56个主要道路交叉口中,交通高峰流量超饱和的有23个,占41.1%。五一大道、三一大道等路段的交通流量增长更快,增长率超过了18%,湘江一桥和二桥高峰小时流量分别为6200台和6653台机动车,比1998年增长了近一倍。面对日渐加剧的交通难题,近年,我市采取了一系列交通整治措施,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已有较大改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交通整治手段还受诸多因素制约,尤其是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可依,亟待地方立法来予以解决。
二是地方立法有利于强化城市交通安全。目前,我市城市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因交通堵塞、通行效率不高引发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道行驶、占道停放、超速驾驶等现象日趋严重,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仅2008年以来,河东区域交通事故共立案670起,死亡69人,受伤705人,直接经济损失155.95万元;河西区域交通事故共立案149起,死亡31人,受伤137人,直接经济损失16.94万元。因此,我们应该一方面大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另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规范通行秩序,控制交通肇事源头,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安全。
三是地方立法有利于巩固我市文明创建的成果。前段,我市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在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下,市公安交警支队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大力整治交通乱源,优化交通组织,加大交通设施建设投入,道路通行能力明显提高。不少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建议通过地方立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持续不懈抓好城市交通秩序管理,以提升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创造更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四是地方立法是解决目前制约和影响我市道路交通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立法在目前国家上位法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具有拾遗补缺的功能,如电动车作为一种轻型交通工具,在为市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十分棘手的问题:第一、电动车不能上牌,没有合法通行的权利。第二、电动车数量大、通行规则不明确,造成通行秩序混乱,也成为交通肇事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对电动车的通行管理涉及数万市民的出行,事关重大。因此,仅依靠临时性的管理措施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必须通过地方立法来创设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
二、《若干规定》起草过程和依据是怎样的?
答:《若干规定》草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起草。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了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民代表、部分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2008年10月24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召开了立法信息新闻发布会、立法听证会和多次各方群众代表人士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晚报、长沙人大网、星辰在线等媒体上公开征求了修改意见,还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指导。2008年12月26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09年3月26日,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通过,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制定《若干规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同时也借鉴了广州、杭州、昆明、合肥等城市的工作经验。
三、《若干规定》的主要对哪几种车辆管理进行规范?与之同时发布和实施的还将包括哪些配套性文件?
答:《若干规定》已于3月26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若干规定》是长沙市首部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对解决目前制约和影响长沙城区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若干规定》主要针对长沙市城区范围内的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货运机动车四类车辆的通行管理进行了规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禁摩”、“规电”和“限货”。
对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车的通行管理,《若干规定》中大多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授权,相关具体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与《若干规定》配套发布的,还包括《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名义发布的《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通告》4个通告,以及《长沙市城区摩托车提前报废及其补偿办法》、《长沙市城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办法》、《长沙市城区电动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区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
四、《若干规定》及相关《通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若干规定》及与之配套的四个《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必须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引用上位法的规定就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规范作了进一步明确。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二)对电动车进行了定义,规定长沙市区内电动车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电动车必须登记备案、悬挂编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我市居民凡在5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车须在9月30日前登记备案,领取编号牌。10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同时,对电动车的行驶速度、行驶范围、驾驶人及搭乘人年龄等比照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填补了电动车辆管理上的法律空白。
(三)授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摩托车及其它车辆采取禁行、限行的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和实际交通流量情况对禁行、限行的时间、路段予以确定并公布。5月1日前,我市注册登记的城区号牌摩托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报废,由政府给予摩托车主一定的经济补偿;5月1日起,禁止摩托车在以下区域内通行:湘江以东的湘江路、栖凤路、车站路、长善路、京珠高速、湘府路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和湘江以西的潇湘大道、二环线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的道路上通行。同时,还禁止摩托车在芙蓉北路的浏阳河桥至北二环路段、芙蓉南路的湘府路口至韶山南路路口路段和橘子洲大桥、银盆岭大桥、猴子石大桥上通行。
(四)明确我市市区内继续实行分区域、分车种限时货运措施:一是每日7:00至22:00,禁止外籍载货汽车在京珠高速公路、绕城高速、书院路、环保大道、万家丽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不含边界道路)。全天禁止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在上述区域内道路(含边界道路)上通行。二是每日7:00至22:00,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在以下区域内道路上通行:湘江以东区域的湘江路、栖凤路、车站路、长善路、东、南二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除二环线的猴子石大桥至浏阳河桥北路段外含其他边界道路),以及三一大道的四方坪立交桥至万家丽立交桥路段、芙蓉南路的新中路立交桥至韶山南路路段、万家丽路的三一大道路口至时代阳光大道路口路段;湘江以西区域的二环线、潇湘大道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潇湘大道的猴子石大桥至北二环路段);橘子洲大桥、银盆岭大桥:每日7:00至22:00禁止非机动三轮车、板车在上述区域内道路(含边界道路)上通行。全天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非机动三轮车、板车在五一大道、橘子洲大桥上通行。三是每日7:00至22:00,禁止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长善路、万家丽路、湘府路、书院路、二环线合围区域内的道路(除书院路外含其他边界道路),以及东二环的长善路至浏阳河桥北路段上通行。同时还规定货运机动车不得安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和其他装置,不得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等。
(五)对违反《若干规定》的违法行为,除按照上位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明确了违反禁区规定的摩托车、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扣留车辆到指定地点待处罚后放行。
五、为什么要在城区“禁摩”?
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供需矛盾的加剧以及摩托车拥有量的迅猛增长,摩托车在城市交通中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一是摩托车通行效率低下。根据交通工程学关于车种的交通当量换算关系,我市城区现有在册8.7万台摩托车换算成标准小客车当量,摩托车总量占城区机动车总量的8.9%,摩托车出行人数仅占出行总人数的5.65%。二是摩托车交通违法是我市交通乱源之一。摩托车占道行驶、逆行、闯灯越线等交通违法行为比较普遍,交警支队从2007年开展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以来,查处摩托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35万起,扣留违法摩托车103571台。三是摩托车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车种之一。2006年以来,我市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和死人数,分别占全市交通事故数和死人数的40%和45.3%。四是摩托车是街头“两抢”犯罪利用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利用摩托车犯罪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近年来,利用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实施街头抢劫、抢夺案件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五是摩托车给城市所带来的污染并不亚于汽车。据环保部门测定,一辆摩托车排放碳氢化合物PPM100至2100,与小汽车接近。摩托车发动机产生的噪声达80至100分贝,比小汽车高出25.9%至30.7%。如果摩托车全部撤出长沙城区,那么,“禁摩”区域内可直接减少摩托车排放的污染物,其中一氧化碳11200吨/年、氮氧化物1200吨/年、颗粒物1200吨/年。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广州、深圳等一百多个城市在城区“禁摩”,从实施效果来看,的却较为明显地改善了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我市从2003年开始逐步推出城区限制摩托车通行的措施,2003年3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03】56号),进一步明确了城区主干道六路一桥(五一路、芙蓉路、韶山路、解放路、劳动路、人民路、湘江一桥)禁止摩托车通行。2004年9月,我市城区停止摩托车新车上牌。可以说,《若干规定》及《通告》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我市“禁摩”措施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