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问题解答(二)
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市区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规定了我市限制摩托车通行的范围,请问“禁摩”是否有法律依据?“禁摩”能否从根本上解决交通问题?
答:“禁摩”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可以限制、禁止摩托车和其他车辆的通行。具体道路、时间、车辆种类等,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告。”
单纯“禁摩”肯定是不可能根本解决我市交通问题的,但是能够有效改善我市部分道路交通秩序,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没有“灵丹妙药”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多管齐下、综合整治的措施。
二、“禁摩”会对市民的出行方式造成什么影响?
答:可以肯定地说,市民目前的出行方式不会受大的影响。一段时间后,市民的出行将会更便捷。第一、为解决市民出行问题,政府正在积极优化公共交通,采取优化公交线路、增加运力等一系列措施,还将进一步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会进一步改善;第二、市民仍可以选择坐公交车、出租汽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多种交通工具出行;第三、由于市民依靠摩托车出行的比例正在逐步降低,而且在城市中心区域外并不限制摩托车通行;第四、《若干规定》明确了电动车的通行规则和要求,城市道路的通行秩序会更好,道路也会更加通畅,因此,应该可以说市民出行将会更方便。
三、摩托车提前报废补偿的范围和条件?
答: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城区号牌摩托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报废。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废后,政府给予摩托车所有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摩托车提前报废及补偿的条件为:
1、属于可以提前报废给予补偿的范围;
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使用时限未达到10年;
3、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2001年10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不需要登记证书)、号牌齐全;且在年检有效期内;车辆手续不全的,按规定补办手续后,可申请办理。
四、怎样确定摩托车提前报废的补偿金额?
答:1、车辆提前报废补偿金=月平均折旧金额×车辆剩余使用月份数,其中:月平均折旧金额=车辆销售发票价÷[10(年)×12(月)];车辆剩余使用月份数=[10(年)×12(月)]-车辆初次登记至报废当月的月份数;2、车辆提前报废补偿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补偿。3、车辆办理提前报废相关手续后,即予现金支付报废补偿金。
五、今后我市的“禁摩”区域会不会进一步扩大?
答: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可以限制、禁止摩托车和其他车辆的通行。具体道路、时间、车辆种类等,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告。”这赋予了交警部门根据道路通行和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对包括摩托车在内的各种车种采取禁限措施的权利。交警部门可以根据我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包括摩托车在内的各种车种采取禁行、限行措施,如有可能对“禁摩”区域进行相应调整,对小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