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问题解答(四)
一、电动车办理备案管理和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需要多少费用?
答:《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备案、编号、发放编号牌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二、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三)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四)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五)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牌照;(六)电动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超过十二周岁的人员。
三、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答:《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车辆。(一)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二十五公里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三)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者后端超出车身零点三米的;(四)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或者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的;(六)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七)驾驶电动车搭乘超过十二周岁人员的。
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消除并进行处罚后退还车辆。
四、对于闯禁的摩托车怎样处罚?
答:《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摩托车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车辆。
五、为什么要在长沙城区限制货运机动车通行?
答:我市城区在夜间经常可见潲水车、低速汽车、拖拉机招摇过市,甚至白天也偶尔可见,这些车辆车况、车容差、噪声大、环境污染严重,且无牌无证居多,经常引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同时,部分重型货车在白天闯禁行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城区的交通畅通和交通秩序。
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辆增长速度逐年增加,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充分发挥现有道路的潜在效能,有效缓解城区道路交通压力,市委市政府根据城区交通的实际状况,决定从1999年实行城区夜间货运的交通管制措施,同时为保证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对确需在禁行时间、禁行区域内通行的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2003年市政府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管理的通告(长公交发(2003)56号)》,进一步扩大了货运车辆禁行范围。从实施的几年来看,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不仅提高了城市道路使用效率,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而且从根本上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2003年以来,我市的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原来的城郊已经成为城区,二环线以及二环以外的道路如万家丽路、金星大道等也成为了城市主干道,这些道路的交通压力变得非常大。特别是城区周边几个大型市场吸引大量的货运车辆,增加了城区交通压力。为不断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市决定相应扩大城市“限货”区域,进一步严格实行夜间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