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区暂扣摩托车集中处理的公告
根据长沙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指示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禁摩”工作实际需要,现就4月20日以后城区暂扣的摩托车(含两轮、正三轮、侧三轮等)集中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办公的部门及集中处理时间和地点
1、联合办公的部门:长沙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城区暂扣摩托车集中处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市人保公司等7个部门联合办公。
2、联合办公集中处理时间: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9月20日,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联合办公集中处理地点: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停车场(电话:4680107)
二、集中处理工作原则
凡暂扣的摩托车由联合办公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对未缴的费税依法予以收缴;2、对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一律依法处理,该罚款的罚款,符合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3、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尾气排污标准,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予以销毁;4、对涉嫌盗抢嫌疑车辆的予以立案侦查。
三、接受处理的摩托车驾驶人应提交的资料(原件)
1、身份证明;2、驾驶证;3、行驶证(无行驶证的提交车辆发票和合格证);4、暂扣凭证;5、养路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交强险以及排污检测等证明证件
四、具体工作流程及收费标准
1号窗口:领取《摩托车处罚流程单》
2号窗口:尾气排污情况审核及现场抽检
收费标准:检测费20元/台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湘价费字第82号文件及GB14621-2002国家标准
3号窗口:2008年12月31日前养路费缴纳情况审核及补缴
收费标准:两轮10元/月/台,侧三轮15元/月/台,正三轮180元/月/吨
法律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44号《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4号窗口:车辆购置税缴纳情况审核及补缴
收费标准:计税价格(不含17%增值税)*税率(10%);滞纳金为滞纳税款的0.5‰/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5号窗口:车船税缴纳情况审核及补缴(2007年1月1日起)
收费标准:48元/年,滞纳金0.5‰/天,并处所纳税款五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湘地税发(2007)57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长地税发(2007)79号文件
6号窗口:交强险购买情况审核及补办
收费标准:50CC及以下80元/年; 50CC-250CC 120元/年;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元/年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总理令462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包括基础费率表(保监产险【2008】27号)和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
7号窗口:路桥通行费缴纳情况审核及补缴(2005年以前)
收费标准:60元/年
法律依据:长政发(2000)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城区环线及桥梁通行费实行年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
8号窗口:盗抢嫌疑车辆检索和安全性能检测
收费标准: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50元/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号窗口:年检审情况、交通违法记录处理情况审核及处罚
处罚标准:违反禁区通行规定罚款100元;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罚款200元;无证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购置交强险的处以购置交强险金额2倍的罚款;停车费10元/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处罚点负责的交通民警填写经办人意见,呈报主管领导审批(15个工作日),同意后,暂扣摩托车驾驶人签订《承诺书》再办理车辆发放手续。
五、其他规定
当事人逾期30天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后90天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联合依法予以集中销毁。
六、暂扣摩托车分区处理时间
1、芙蓉区:星期一;2、天心区:星期二;3、岳麓区:星期三;4、开福区:星期四;5、雨花区:星期五
特此公告。
长沙市道路交通秩序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