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0台交通违法车待处理

 

   今年4月份扣留的交通违法机动车仍有2830台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今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分别到车辆扣留部门,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车辆将依法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述滞留车辆的明细请登录长沙公安交警网查询(网址为HTTP://WWW.HNCSJJ.GOV.CN/DEFAULTOTHER.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