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整治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相关背景分析
一、当前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特点。
一是持临时号牌上路的较多。临时号牌是车管部门核发的短期号牌,我们在路面执法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以新购买的小轿车居多,一些人为了图方便,或者为了违法不被查处,把临时号牌无限期的使用,此类车辆在超速违中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
二是逃避检查,肆意闯卡。一些驾驶人明知自己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遇到交警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为了逃避检查和处罚,要么冲卡,要么调头逃避,执勤民警为了防止发生意外,而不能追赶,进而阻碍了查扣涉牌涉证机动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属于报废的车辆或来路不明的车辆。一些人贪图小利,从不正当的渠道买了没有合法手续的车,有的甚至还是盗抢车。这部分“黑车”不但无法挂牌办证,而且的些车主还挖空心思弄来假牌假证。
四是有特殊关系的车辆。有些驾驶人仗势着自己在某个权力部门工作或是有着千丝万缕的社会背景,交警在现场查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时,驾驶人一般不按交警要求提供有效证件以供查验,而是忙着打电话托人找关系,车还未扣,打招呼的电话却接二连三。在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理上,交警部门要承受很大的社会压力。这样就纵容了那些有特殊关系的人把交通违法行为不当作一回事,并且由此挫伤了其他车主办证入户的积极性,觉得只要能找到人说情,便无需办证入户。
二、当前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原因。
一是一些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低,认识不到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自认为买辆车主要是为了图一时方便,在本地范围内行驶又不出远门,上不上牌,办不办证,这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特别是一些人抱着饶幸心理,自认为就在家门口跑跑有没有牌证无所谓,给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管理带来难处。
二是不少群众只算眼前经济帐而把守法遵规抛开不顾。办理注册登记诸如第三者责任保险费、车辆牌证、检验费等要花上七、八百元,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后,每年还得要年检和续保,逾期还要接受处罚,还得费力又花钱。根本没有认识到机动车无牌无证是违法的。
三是为了躲避执法。有些机动车车主或驾驶人为躲避交警的监督与处罚,想方设法或是弄个假牌假证、或是把号牌遮住甚至不办理牌证。这一部分人在思想上认为,在牌证上做个手脚,罚款就罚不到自己的头上,把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作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而把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置于脑后。
四是下乡挂牌服务少。自从部分车牌号进行电脑自动选号操作后,这些车辆的挂牌工作几乎都只能在车驾管办证大厅内完成,但是,一些距离县城较远的农村群众购买车辆后,由于怕耽误工时,再加上地处偏僻农村,很少遇到交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无牌无证车主的入户上牌热情,这也是农民群众不愿办理牌证的一个原因。
五是支持率不高,管理难度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有好多群众不理解,在交警暂扣无牌无证车辆时,随时都有不接受处理、拒检等现象,少数的甚至不能正确地看待执法者的行为,恶言相待。
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仿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仿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仿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仿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仿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仿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仿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仿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仿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仿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仿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仿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