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四款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自2009101日起,我市禁止未悬挂编号牌(牌照)的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者,将予以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将依法暂扣车辆。这是今年《若干规定》地方性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创建文明和谐交通环境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迫切需要,对我市交通长远战略发展有着积极深远的意义。为此,长沙交警真情提醒并诚恳地呼吁广大市民,特别是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1、站在共同建设安全和谐美好家园的高度,充分理解、支持我市整治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牌照)上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主动配合交警执法,维护自身交通权益。

2、为了城市的交通文明形象,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若干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社会义务,恪守市民公共道德,不驾驶未悬挂号牌(牌照)的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文明行车,规范出行。

3、为了您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严格按照电动车限驾限载限速通行规定上路行驶,做到“三不”,即:不乱挤乱插、不闯灯越线、不占道逆行,共同营造我市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一起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宜居、宜行人民满意城市而努力,长沙交警将对您对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所付出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