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望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将依法扣留的且30日内其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公示如下。请公示车辆的驾驶人或车主持合法手续来我队接受处理。此公示发布后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机动车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望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09年12月30日